法律

法律关系的主体名词解释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名词解释

  法律关系的主体名词解释: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共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瑕疵是有效还是无效

  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瑕疵是有效还是无效需要分情况讨论:

  1、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2、主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独立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其他情况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才是有效的。

  三、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

  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一定民事权利。但是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后才有可能享有的切实的利益。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和放弃,他人也无权剥夺民是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