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宣告失踪名词解释

  一、民法宣告失踪名词解释

  民法宣告失踪名词解释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二、宣告失踪要什么条件

  宣告失踪要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区别

  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区别在于: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3、法律后果不同。小编提醒您,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