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有关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三、无因管理的特征是什么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