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依据
一、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依据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只要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无论数额多少都可以去法院立案。
小编提醒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
1、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2、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
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