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动产质权什么时候生效

  一、动产质权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质权在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区别

  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区别有: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三、什么是动产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