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有关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相关公民信息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时效最低是5年,最多是10年。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