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义务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的义务有以下三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小编提醒您: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
2、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3、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5、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