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是什么

  1、有利于体现现代化的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精神侧重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在于国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体的赔偿。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必然要求,更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如果它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有利于捍卫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权利主体造成的精神损害虽然可能无形,但确实存在。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体给予精神损害补偿、切切实实履行国家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的基本职能,不仅仅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捍卫相对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3、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的行为

  由于我国法治环境还不甚成熟、法律体系还不甚完备,国家机关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是采用“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通过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发挥其惩罚作用,形成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敦促其正当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公民基本利益。

  二、申请国家赔偿情形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申请国家赔偿有时间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