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所需证据应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所需证据应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所需证据应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15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

  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是: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需要经法条调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