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不生效能否请求解除
一、合同成立不生效能否请求解除
合同成立不生效能请求解除。合同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在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即在一方具有明示违约;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合同;
3、无权处分的合同;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5、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6、死因行为,即因行为人死亡而发生的效力。如遗嘱和遗赠;
7、需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才生效的合同。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小编提醒您,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