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如何确认
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如何确认
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依据下列规则确认:
1、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
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
2、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3、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
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二、不动产包括什么?
不动产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三、不动产可以设立质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