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质物的交付,也就是出质人将质押的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哪些
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小编提醒您,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