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张代位诉讼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主张代位诉讼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主张代位诉讼权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

  小编提醒您,代位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