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很好理解的,因为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享有所有权之外,对小区的其他共有部分是有共同使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像是小区的公共器材,公共道路等,如果受到侵犯,其实也可以请求物业管理公司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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