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日渐提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等纠纷的也越来越多。法院是个讲究证据的地方,所以很多案件还需要提供司法鉴定的结果,那么安徽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是怎样的呢?请跟小编来了解下。
安徽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准确,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质量,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
本规则所称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条在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鉴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四)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或者严重违反鉴定实施程序的;
(五)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六)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庭地点出庭作证。
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应当对相关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姓名、所在鉴定机构、联系方式、拟作证的主要问题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对准许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五日以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鉴定人出庭通知书上应注明鉴定人到庭作证、陈述的时间、地点、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等,并附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法庭上开庭审理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时,应当在法庭显著位置设立鉴定人席或在证人席上摆放《司法鉴定人》席卡。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出庭应当备齐鉴定委托书复印件、鉴定书复印件、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主动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个人身份证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法官、双方当事人可以核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所载明的事项并进行质询。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各方当事人,举止大方、衣冠整洁。
鉴定人回答质疑时,应当用语规范、通俗易懂、准确无误,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对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的问题,鉴定人应做记录,退庭后交机构负责人阅后归档。
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校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由委托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对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确定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或者决定对该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就鉴定人拒不出庭的事实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鉴定人进行立案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鉴定人行政处罚,并在15日内通知举报投诉人和法院。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