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的责任及法律义务
一、公司监事的责任及法律义务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征
1、监事会是公司机关。
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来看,监事会(监察人)往往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共同组成公司内部权力机关来对公司进行治理,以达到公司自治;
2、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关。
具体的说,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以行使对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的监督权力作为其存在的基础;
3、从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出资者监督权力的主体。
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即出资者)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4、监事会职权行使具有法定性。
各国公司法均对监事会的职权以立法形式明确予以规定。
三、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区别
1、性质不同:监事是监督者;董事是执行者。
2、行使权不同:监事负责监督;董事进行决策,负责公司内外事务。
3、目的不同: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监事设立是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5、职责范围不同:关于职责范围,执行董事的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责范围予以规定。而监事行使的是公司法规定的具体职责,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两者职责范围相较,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公司决策执行与管理,而后者侧重于对公司及公司人员的监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