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如何有效申报债权
一、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如何有效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按照如下方式有效申报债权:
债权人要在接到清算组成立通知三十日内,或者自清算组成立公告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企业破产债权申报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1、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5、审计报告。
三、哪些情况属于债权申报的特例类型
小编提醒您,属于债权申报的特例类型的情况如下: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