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一、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关于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的疑问

  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

  三、划拨土地征收怎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