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权设立的具体情形

  一、质权设立的具体情形

  质权设立的具体情形:以汇票、支票、债券、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最高额质权可以转让吗

  小编提醒您,最高额质权不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据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最高额质权,一方面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参照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