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除斥期间有哪些

  一、法定除斥期间有哪些

  法定除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的一种,除斥期间有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法定除斥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约定除斥期间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如下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

  2、适用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小编提醒您,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三、除斥期间的特点

  除斥期间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