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下列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和立案条件的情形;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

  二、驳回起诉还能再立案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