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连带给付责任与共同给付责任的区别

  一、连带给付责任与共同给付责任的区别

  连带给付责任与共同给付责任的区别如下:

  1、在债关系方面,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2、在责任依据方面,承担共同责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规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责任人之间特殊的“血肉关系”,即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这种责任事实上无需法律加以拟制,更谈不上是一种加重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或为约定或为法定,在侵权责任中往往还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加重责任。

  3、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在内部求偿方面,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5、在诉讼形式方面,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例如涉及个人合伙的诉讼。

  二、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小编提醒您,这针对的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担保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双方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约定也不违法,那么按照约定确定担保期限。

  三、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具体是什么

  1、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3、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