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和补充责任的区别
一、连带和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是由各责任人共同行为或共同义务而引起;补充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责任人承担责任;
2、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中,责任人均无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
3、能否追偿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除因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应,也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连带责任中可进行内部追偿;
4、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不同:
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给付;而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大多为部分给付,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注册资金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具体是什么
1、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3、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
三、连带责任可以内部约定份额吗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小编提醒您,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