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特许物权的特征

  一、特许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特许物权的特征如下:

  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特许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属于消耗物,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是对自然资源的反复使用,而是在不改变自然资源物质属性的前提下,直接作为初级产品而取得其所有权等权利。

  2、特许物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不特许物权的行使方式是在特定的土地上进行有目的的、可间断的摄取、开发和检测行为,表现为对特殊资源的检测(如探矿权)、独立利用(如养殖权和捕捞权)和摄取(如取水权、采矿权)等,其行使的对象是具体的资源,如水资源和矿产资源。

  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特许物权可以同时允许相同种类的特许物权存在于同一自然资源上,如对同一水资源同时赋予若干主体享有取水权,对同一森林同时赋予若干主体享有狩猎权等。

  4、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特许物权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自然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取得,因而特许物权一般依据特别法而设立,未经许可,权利人不能享有特许物权。

  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特许物权的权利目的不在于对不动产本身的归同和利用进行界定,而是在不动产已存在合法物权人的情形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设定特许物权,既准许使用人能够开发自然资源,获得利益,又能够保证自然资源合理和可持续地利用,因而特许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法的意义。

  二、特许物权的种类

  特许物权的种类包括:

  1、海域使用权;

  2、采矿权;

  3、取水权;

  4、渔业权等。

  三、特许物权的法律地位

  1、特许物权属于民事权利;

  2、属于物权范畴和用益物权范畴;

  3、区别于一般物权和一般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