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方式有什么区别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方式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3、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

  4、交易市场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有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有:

  1、协议出让。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招标出让。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

  3、拍卖出让。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三、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被征用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赔偿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被毁损的赔偿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