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
1、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但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故不存在因存续期限届满而消灭。
2、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在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
3、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指因自然原因而造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消灭,如河流改道、山体滑坡、地震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为标的物,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什么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有期限物权、不完全物权、主物权、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小编提醒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1、划拨
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
3、流转
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