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借债是否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的。(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使用了这笔债务时,则属于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即第三人明知是夫妻一方所借,却仍然答应与其恶意串通企图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当然,该约定需要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不知晓的,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索要,但其偿还后可以向真正债务人追偿;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