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一、行政调解。调解是在中立的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解具有时间短,获赔易,费用低的优点。

  二、当事人和解。和解解决是医患双方以平等、自愿为基础,通过互相协商的方式,互相让步,以解决双方纠纷问题的方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的赔偿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签名。”和解缺点在于当事人一旦反悔,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难以执行。

  三、司法诉讼。司法诉讼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医疗关系属于民事服务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医疗损害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也可以以不服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三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都最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证明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医疗服务专业性强,必须有专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另外要注意的事项是:

  1、向卫生局申请处理和向法院起诉这两种方式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有这种情况,按照诉讼阻却行政处理的原则,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影响医疗事故赔偿额的因素主要有三个:(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因素,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会有列出。

  3、在诉讼过程中,遵循一般举证原则,由患方证明院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根据“有原则就有例外”的习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