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起诉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有效的办理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离婚起诉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关于离婚起诉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交给法院的,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可以起诉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吗

  如果在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

  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打官司是需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在离婚诉讼中,按照法院缴纳诉讼费的承担标准来说,诉讼费应当由败诉一方承担。但是离婚案件就很难认定败诉一方到底是哪一方了。因为在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都会被分割,所以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法院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数额的多少,判决双方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项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男女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离婚程序的办理需要,除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外,民政局还要求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也带上)、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离婚的方式不同离婚需准备的材料也就不同

  现有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该离婚经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即可;而如果是采取诉讼方式离婚,除了需要准备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外,一般情况下,法院询问夫妻双方对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需要被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义务的分担等,建议一次性处理。故在准备离婚时,需要明确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否则,离婚后牵扯不清,还需要另外走法律程序处理。

  三、离婚后财产处理事宜

  夫妻双方离婚后除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外,不动产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动产还需要办理交付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处理则不需要准备另外的材料,如一方不能配合处理相关财产交割事宜,则需要携带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财产分割的公证书)进行相关事宜的办理。

  离婚的办理不但需要关注如何才能解除婚姻关系,还需要关注如何才能又快又有效的解除,故在准备离婚材料时,应当准备好解除婚姻的材料、财产分割的材料、债务分担的材料、抚养赡养等相关事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