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告知债务人是否构成欺诈
一、债权转让未告知债务人是否构成欺诈
债权转让未尽告知义务,可以构成欺诈。但是债务转让需要尽的不是告知义务,而是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只有经债权人同意后的债务转让行为才是有效的,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债权转移后担保人如何免责
1、如果担保合同有约定的,可以免除担保人责任。
2、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和担保人都具有效力,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