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一、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有: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直接起诉的原则上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