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役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一、地役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地役权属于物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种类有哪些

  地役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所不同:

  1、依据地役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地役权分为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容许需役地人为了其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积极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通行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为需役地的便利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

  2、依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是否持续,可将地役权分为持续的地役权与不持续的地役权。持续的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不是每次都需要地役权人的行为的地役权。不持续的地役权则是指必须有地役权人的每一次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地役权。

  3、依据地役权行使的外观上的差异,可将地役权分为表现的地役权与不表现的地役权。表现的地役权是指能够通过权利行使的外部标志加以识别的地役权。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