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应怎样认定为

  一、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应怎样认定为

  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的认定是: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小编提醒您,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二、民事诉讼收集证据的原则

  1、依法取证原则。

  调查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采取法定形式。以一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取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2、及时取证原则。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时,应在合理期间内进行,以免随着时间推移证据被破坏或者灭失,对于难以保存和固定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全。

  3、全面取证原则。

  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应该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对于需要调查的证据尽量全面调取,以求充分还原事实。对于案件的认定在当事人条件所限无法调查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利要求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小编提醒您,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1、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3、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