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出资期限应当有股东进行约定,若是到期后,仍然没有实缴的,其余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

  小编提醒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

  2、实物作价出资。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

  3、工业产权出资。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

  4、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三、股东不出资可否起诉

  股东不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未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