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工程留置权是否能适用

  一、建设工程留置权是否能适用

  建设工程留置权不能适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其仅适用于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设立时间是什么

  留置权设立的时间应该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三、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小编提醒您,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