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应诉

  小编提醒您,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前,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参与诉讼:

  1、自己申请参加。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其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准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其申请;

  2、由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时,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选择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的情形下,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行政诉讼提起要求有哪些注意事项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