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如下: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固定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可以依法抵押的财产。
二、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三、财产抵押流程
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以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发放他项权证。
小编提醒您,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