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额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的区别

  一、最高额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的区别

  最高额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效力范围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效力范围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权效力范围为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3、特征不同。

  二、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1、债务清偿,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3、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三、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规定是什么

  1、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意: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小编提醒您,原因在于:以将来的财产抵押时,财产还不存在)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时,不得对这些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利。须注意:即使买受人为恶意(受让时知道其为抵押财产),转让的财产也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