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收集证据难以取得怎么办
一、行政处罚收集证据难以取得怎么办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小编提醒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行政处罚收集证据要求
行政处罚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如下:
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5、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三、行政处罚案卷案由如何构成
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证据材料;决定文书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二百六十一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