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
一、哪些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
破坏监管秩序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的情形有: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不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司法秩序和关押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小编提醒您,犯罪分子故意殴打监管人员、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监管人员造成伤害的,其行为同时违反破坏监管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不同罪名。刑法理论是指行为人以一罪为基础实施行为,实施两罪以上的情形,称为想象竞合,或者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侵犯数罪,是因为它以一罪为基础,实际上不能构成数个完整的犯罪构成,所以想象竞合犯本质上是一罪,而不是数罪。
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一项犯罪和危害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和谴责,即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假想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采用从重犯罪判断的原则,不适用于数罪并罚。
具体分析表明,犯罪分子在羁押期间故意殴打或者体罚他人,可以造成轻伤、轻伤、重伤三种不同的结果。应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这三种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