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诉讼的时限规定是什么
一、撤销权诉讼的时限规定是什么
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限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有一年、90日两种情况,具体为: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不得再行使。
二、撤销权的情形
小编提醒您,撤销权的分类有:
1、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4、法定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撤销权和形成权的区别
撤销权和形成权的概念分别是:
1、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