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毁约;

  2、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发包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4、由于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处理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是哪些

  1、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3、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

  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合同必备条款明确、完备;

  2、需注意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需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工程验收标准、质量保证、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等内容。

  小编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