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举证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一、行政赔偿诉讼举证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规定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二、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诉讼时效
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违法怎么赔偿
小编提醒您,怎样赔偿需要依据造成的损失而定。确认违法后先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在行政机关不赔偿、赔偿少、不履行约定的赔偿数额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对自己进行赔偿。这种方式对抗性稍小,如果行政机关自觉,则可以顺利地履行;如果行政机关不赔偿或者不履行,还是需要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当然,这种方式,双方协商、谈判的空间会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