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立的条件
一、地役权设立的条件
地役权设立的条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二、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三、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小编提醒您,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
2、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的不能这里所说的利用不能,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
3、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
4、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地役权的,其地役权消灭。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除有放弃的表示外,还须履行注销手续,方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