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的具体执行条件有哪些
一、死刑判决的具体执行条件有哪些
死刑判决的具体执行条件如下:
1、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判决之后多久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死刑判决有哪些程序
1、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2、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