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档案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一、档案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档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规定如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向其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调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二、行政复议的种类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承办复议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制作笔录,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三、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应履行签字手续。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