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力的含义是什么
一、遗嘱的效力的含义是什么
遗嘱的效力的含义是: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遗嘱的正确订立方式都是什么
遗嘱的正确订立方式都是如下: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三、公证遗嘱程序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公证遗嘱程序有: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