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是如何对质押规定的
一、物权法上是如何对质押规定的
物权法目前已被民法典取代,民法典对质押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质押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吗
质押权人不可以处置质押物,质押权人如果在质权存续的期间未经出质人的同意处置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则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且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负有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