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程序中哪些债务不可以被抵消

  一、破产程序中哪些债务不可以被抵消

  破产程序中不可以被抵消债务是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破产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以及次债务人已知债务人破产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等情形。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破产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4、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5、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破产程序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用查明的全部债务人资产对其全体债权人进行集中统一清偿,除特定情形如当事人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之外,排斥对个别债权人的提前清偿,这也体现了对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