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的差异在哪里

  一、股东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的差异在哪里

  股东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的差异在:

  1、原告主体不同。

  股东诉讼是原告是股东。

  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

  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2、侵权客体不同。

  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

  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3、诉讼目的不同。

  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

  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利益。

  4、法律责任承担者不同。

  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

  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5、被告不同。

  6、其它。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条件

  小编提醒您,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

  股东代表诉讼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算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